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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1998-04-3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丁坚铭)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通知强调,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通知指出,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同时,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今年新增住房贷款将按各商业银行当年新增贷款15%掌握。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大力支持住房消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加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1998年各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增加额原则上不应少于住房建设贷款增加额。在这同时,要积极支持普通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此外,要改进对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安居工程条件且销售率(含预售)达到75%,银行可根据工程进度按自筹资金与贷款6∶4的比例发放安居工程贷款。

通知还对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对目前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商业银行可发放配套设施贷款;二是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对其所欠的逾期贷款减免罚息。

中国人民银行在通知中还决定,进一步扩大住房信贷的业务范围。一是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行、农行和建行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烟台、蚌埠两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二是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围,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信贷资金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消费,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度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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